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07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暂计涉案金额:33,500 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本次收到再审立案
通知,由于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而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预计对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
投资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566.72 万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 879 号,通知如下: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集团”)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2009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东湛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投资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贸易公司”)
和颐和集团等四被告提起诉讼,详见公司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公告》(编号:2020-026)。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 2021 年 7 月申请撤回与涉案 6,500
万元款项有关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
初 719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公司关于借款本金
33,500 万元及利息等大部分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1-056)。
东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
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1-077)。
三、二审判决结果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
号为(2022)粤民终 2009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78)。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颐和集团因与我公司及原审上诉人东湛公司,原审被告禾盛投资公司、远洋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2009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0)粤 01 民初 719 号一审民
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2)粤民终 2009 号二审判决书,依法判决确认申请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应为 2.202亿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全部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本通知书为再审立案通知,由于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2021年、
2022 年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4,441.31 万元、7,445.40 万
元、8,539.64 万元,预计 2023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40.37 万元;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预计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566.72 万元。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东湛公司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执行减值测试,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