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106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
暂计涉案金额:237,977,336.49 元(人民币,下同)。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除诉讼维权相关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上诉费等)外,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没有负面
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2023 年 12 月 28 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珠江股份”)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3)粤 01 民终 21385 号。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
秀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越秀区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贯公司”)合同纠纷案。原审案号为(2022)粤
0104 民初 48597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
告》(编号:2023-035)。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越秀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
告》(编号:2023-052)。
公司不服越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69)。
二、二审判决结果
珠江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1,686.68 元,由上诉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除诉讼维权相关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等)外,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没有负面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