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53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逾
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对亿华公司的债权
已置出。债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
括转移至债权承接方。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没有负面影
响。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粤民终 2814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诉讼基本情况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
1,113,260,000 元委托贷款纠纷案件的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
告》(编号:2020-080)。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
初 2160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
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009)。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60 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审被告景治君因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详见
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018)。
二、补正后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及利
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本金的利息: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11 日
以 913,26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3 月 19 日以 978,260,000 元为
基数,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6 日以 1,008,26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以 1,113,26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第二
部分为本金的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 1,113,26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第三部分为利息的罚息,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的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
按年利率 18%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中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及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的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亿华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额债权范围内对亿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 2007 国用字 1000007 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景兴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景兴公司持有的亿华公司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482,766 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92,108 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受理费 7,390,658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 3,695,329 元及 2,500 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判决结果
景治君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1,545.56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对亿华公司的债权已置出。公司已就对亿华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相关债务人。公司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健康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交割协议》,确认自交割日起,就置出资产中的债权类资产,债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
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债权承接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
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没有负面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