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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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卢梅英,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年12月16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于2021年11月2-25日期间、2022年4月27日-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1年11月2-25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84,200股;2022年4月27日-6月1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76,800股;2022年6月13-23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76,200股;
2022年7月14日-10月18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100,000股。上述期间内,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37,200股,买入金额约110.06万元;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37,200股,卖出金额约122.38万元。根据公告,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为12.33万元,已上缴公司。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第3.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