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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16

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3 号

 ───────────────
  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卢梅英,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年12月16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于2021年11月2-25日期间、2022年4月27日-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1年11月2-25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84,200股;2022年4月27日-6月1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76,800股;2022年6月13-23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76,200股;
2022年7月14日-10月18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100,000股。上述期间内,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37,200股,买入金额约110.06万元;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37,200股,卖出金额约122.38万元。根据公告,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为12.33万元,已上缴公司。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第3.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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