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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4 沪市 珠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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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4: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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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2-00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831,283,477.63 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逾
      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及
      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
      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已于近日裁定终止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判决执行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
      果为准。

  2022 年 3 月 18 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原告”)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和(2020)粤 01 民初 216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
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判令亿华公司(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31,283,477.63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三至被告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九连带支付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确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
所涉债权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在前述请
求所涉债权范围内对相关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及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九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

  同时,公司依法向法院对上述九被告提起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请求法院判令:

  判令亿华公司(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及利息、罚息,被告三至被告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九连带支付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确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债
权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在前述请求所涉
债权范围内对相关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及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九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80)。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和(2020)粤 01 民初 21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831283477.63 元及利息
(该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本金的利息: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28 日以本金
13420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9 日以本金 743200000 元为基数,
2018 年 7 月 10 日至 9 月 19 日以本金 80120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9 月 20 日
至 11 月 27 日以本金 84000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以本金 835778279.84 元为基数,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以本
金 831283477.6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第二部分为本金的逾期利息:
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 831283477.63 元为基数,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第三部分为利息的
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按年利率 18%
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中借款本金 831283477.63 元及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 2007 国用字 1000007 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6920780 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256220 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诉讼费 5664560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 2832280 元及 2500 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0)粤 01 民初 2160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及利息
(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本金的利息: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11 日以
91326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3 月 19 日以 978260000 元为基数,
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6 日以 100826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以 111326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第二部分为本金
的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 1113260000 元为基数,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第三部分为
利息的罚息,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的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按年利率
18%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中借款本金 1113260000 元及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 2007 国用字 1000007 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482766 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92108 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受理费 7390658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 3695329 元及 2500 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已于近日裁定终止景兴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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