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684 沪市 珠江股份


首页 公告 珠江实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珠江实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5-29

股票代码:600684 股票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临2010-008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8 日上午9:00 在广州市淘金北路75-79 号(麓湖阁)大院北塔首层(广
    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活动中心)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 年5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会议资料于2010 年5 月1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开披露。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7,614,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0%。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暑平先生
    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书面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2、《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3、《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4、《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5、《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 年度实现净利润
    62,328,526.56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6,232,852.66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9,989,908.09 元,年末可供投资者分
    配的利润累计为176,085,581.99 元。
    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总额为117,623,117.87 元,则本年度分配利润不少于1,176.23 万元。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 年10
    月9 日施行)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这是满足再融资资格在现金分红方面的财务要求。如达到此条件,
    则本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能少于3,528.7 万元。
    本公司2009 年度分红预案为:以2009 年末总股本187,039,387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2 元现金(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本年
    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6、《关于聘请2010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10 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费用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关于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8、《关于出售公司存量公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汪洪生律师、邓国锐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