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8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220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6,592,516.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
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20
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286,863.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005,280.43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030.8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847.00 元由奥瑞
德负担。
(二)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95,892.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479,938.03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6,366.49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22,578.8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622,578.84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2,260.83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9,991.65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89,991.65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049.79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947,632.02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28,669.24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641.0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894.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2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976,998.3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648,047.71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11,331.1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3,7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300,000.00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281,674.61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6,335.07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5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6,086,073.00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5,036,335.99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16,544.15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
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5,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