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52 起新增投资者诉讼金额 14,442,965.82 元;69 起中小投资者
诉讼原告索赔金额11,091,825.94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5,905,145.54元(含
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
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新增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
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69份与应诉通知书 52 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0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210,709.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468,251.09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7,451.9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5,240.00 元由奥瑞
德负担。
(二)29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469,375.4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353,950.06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45,662.31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1,763.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545,864.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92,293.98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568.17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341.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554,663.2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492,251.0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708.6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1,952.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一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11,213.4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34,965.89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99.32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52 份应诉通知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4,442,965.82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