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446 起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索赔金额 92,252,073.73 元,一审判
决赔偿金额 42,458,373.26 元(含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
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
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446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95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95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3,349,871.8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5,921,076.68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6,609.11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47,565.00 元由奥
瑞德负担。
(二)16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0,823,321.8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7,381,126.37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3,144.31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22,06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4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4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9,627,567.3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802,280.07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75,637.2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5,598.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5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771,365.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475,136.43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68,958.51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9,644.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6,783.04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70,331.22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658.2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241.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253,164.1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622,527.74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0,025.2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