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临 2022-036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文件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
废止、制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文件的议案》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文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
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
(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 (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
1 公司(现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 公司(现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
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 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1100001100764(1--1)]。 [1100001100764(1--1)]。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2 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组织发挥 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事、
3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
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5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6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央证券登记结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央证券登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 1,118,585,045 股。 1,118,585,0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18,585,045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8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9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限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10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二)要约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11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12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