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84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股权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
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择机出售招金矿业股票的议案》。招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 “招金矿业”)为香港上市公司(代码:1818.HK),公司及
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招金矿业 7.632 亿股,股权
占比 23.34%,股权性质为 H 股流通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证券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公司持有的招金矿业全部或
部分股票。(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2-
048)
2022 年 9 月初,公司以每股 5.77 港元,于二级市场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招
金矿业 68,000,000 股股份,交易已交割完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一”)。
本次交易一交割完毕后,豫园股份合计持有招金矿业 695,200,000 股股份,
占招金矿业总股份的 21.26%。
2022 年 11 月 6 日,公司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
业”)全资子公司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香
港)国际矿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
招金矿业 654,078,741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于金山(香港)国
际矿业,占招金矿业总股份的 20.00%,标的股份的拟转让价格为每股 6.72
港元,交易总价款为 4,395,409,139.52 港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二”)。
本次交易二交割完成后,豫园股份合计持有招金矿业 41,121,259 股股份,
占招金矿业总股份的 1.26%。
本次交易一、本次交易二均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述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出售股权资产进展概述
(一)交易概况: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
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择机出售招金矿业股票的议案》。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金矿业”)为香港上市公司(代码:1818.HK),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招金矿业 7.632 亿股,股权占比 23.34%,股权性质为 H 股流通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证券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公司持有的招金矿业全部或部分股票。(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2-048)
2022 年 9 月初,公司以每股 5.77 港元,于二级市场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招
金矿业 68,000,000 股股份,交易已交割完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一”)。本次交易一交割完毕后,豫园股份合计持有招金矿业 695,200,000 股股份,占招金矿业总股份的 21.26%。
2022 年 11 月 6 日,公司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
业”)全资子公司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香港)国际矿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招金矿业
654,078,741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于金山(香港)国际矿业,占招金矿业总股份的 20.00%,标的股份的拟转让价格为每股 6.72 港元,交易总价款为 4,395,409,139.52 港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二”)。本次交易二交割完成
后,豫园股份合计持有招金矿业 41,121,259 股股份,占招金矿业总股份的
1.26%。
本次交易一、本次交易二均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述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本次交易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7987632G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景河
成立日期 : 2000 年 09 月 06 日
注册资本:263293.1224 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金矿采选;金冶炼;铜矿采选;铜冶炼;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矿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水力发电;对采矿业、酒店业、建筑业的投资;对外贸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铜矿金矿露天开采、铜矿地下开采;矿山工程技术、矿山机械、冶金专用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旅游饭店(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紫金矿业公司治理、财务、经营等相关详细信息可参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披露的紫金矿业相关公告。
本次交易二具体交易对手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1859952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占斌
香港上市代码:1818.HK
注册资本: 327039.320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 年 04 月 16 日
住所: 山东招远市温泉路 118 号
经营范围:黄金探矿、采矿。(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黄金选矿、氰冶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矿山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技术推广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招金矿业公司治理、财务、经营等相关详细信息可参见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招金矿业相关公告。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于 2022 年 11 月 06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或“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0223M;
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一家依据香港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受让方”或“买方”),公司登记注册编号:931321。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任何一方单称“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范围应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以内的所有
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1859952H。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1818”)。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 118 号,经营范围为:黄金探矿、采矿(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黄金选矿、氰冶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矿山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技术推广服务(许可项目凭有效证件经营)。
(2)受让方有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转让方处受让并获得其持有的公司目标股份(定义见本协议第 1.1 条),转让方有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
因此,为明确双方在股份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及义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交易标的及价格
1.1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公司【654,078,74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H 股股票,占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总股本的 20%及其所对应的股份代表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目标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处置权等根据中国及香港地区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为清楚起见,应附带在本协议日之后,出售股份可能附带或其可能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权利,包括于本协议日后宣布就其宣派、支付或分派的所有股息和股利,但不得附带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利限制)(“目标股份”)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按照 6.72 港元/H 股,合计【4,395,409,139.52】港元(大写:港元【肆拾叁亿玖仟伍佰肆拾万玖仟壹佰叁拾玖圆伍角贰分】)(“交易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和价格购买目标股份。
2.协议生效及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2 交割须待达成以下先决条件或获买方根据第 2.3 条书面豁免(如适用)后,方可按第 3 条进行:
2.2.1 于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本协议项下的各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的,且转让方没有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承诺(为免疑义,若有陈述、保证及任何义务、承诺的违反对目标股份的转让并未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则不影响先决条件的达成)。
2.2.2 并没有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香港联交所停牌或除牌。
2.3 受让方可以书面通知转让方豁免上述任何或全部先决条件的实现,但受限于上述豁免,双方仍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确保第 2.2 条所列先决条件在最后截至日期之前尽快实现。
基于本协议之目的,“最后截至日期”是指 2022 年 11 月 9 日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
他日期)。
2.4 如果在最后截至日期北京时间下午 5 时,上述先决条件仍未全部实现或被豁免,可不视为转让方违约,本协议将立即无效(包括协议项下双方各自已产生或
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但 i)本协议的第 6 条(保密)、第 10 条(法律适用和
争端解决)和第 11 条(其他)将根据其条款仍然有效;及 ii) 转让方因违反第 2.3
条 而对受让方产生的责任除外。
3.交易安排
3.1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应以港币支付。双方同意于交割日,由转让方根据 H 股全流通业务规则、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大宗交易运作程序规则及一般规则,以即时货银对付(RealtimeDeliveryversusPayment)方式将目标股份转让予受让方。转让方完成前述工作后,由受让方根据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大宗交易运作程序规则及一般规则,以即时货银对付(RealtimeDeliveryversusPayment)方式以按照本协议确定的交易对价的港币金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内发生配股、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