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情况,现就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已转正、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的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故公司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余玉苗、陆伟、项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