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737,974.52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李淮川、周向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
审被申请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
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0-068):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155,538.88 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 233.31 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2,189 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 72.19 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沪民终 666 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1-019):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
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
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详见公告:2021-042):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 666 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书》;
3、 请求贵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708 号】,再审裁定如下:
驳回瑞华会计师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 2021 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