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54 股票简称:飞乐股份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交易对方 住所地址 通讯地址
上海仪电电子(集 上海市田林路168号1号楼 上海市田林路168号1号楼
团)有限公司 三层 三层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
资有限公司 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08 号智慧广场C栋7层
资产出售受让方之
待定 待定
非关联第三方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
声明
一、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重组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财务会
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
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存在任何疑问,
应询问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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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飞乐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相关文件。2014年11月20日,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获有条件通过。2014年12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的核准批复。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重组的相关反馈要求以及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最新进展,本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订,重组报告书补充
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重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重组报告书在“重大事项提示”
之“十二、风险提示”及“第十五章 本次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中删除了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可能取消的风险和审批风险,并删除了“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之“四、(二)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相关内容,增加了“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相关内容。
2、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利润补偿安排”
部分,补充披露若本次交易在2015年实施完毕,中恒汇志将利润补偿期间延长至
2014-2017年度,并补充披露中恒汇志延长利润补偿期间承诺。
3、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风险提示”、“第十五章 本
次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部分,根据《1号准则》第四节“风险因素”相关内容的
要求,补充披露了“(四)市场竞争风险”、“(九)中安消收入季节性波动风
险”“(十)应收账款风险”与“(十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4、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部分,补充披露了“一、(六)
上市公司出售置出资产的原因”、“三、(三)、8、(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
案情况”、“三、(三)、9、中恒汇志认购配套融资的资金来源”。在“四、(一)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中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已获得上海市政府批复的情况。
5、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二)、11、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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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群持有中恒汇志股权的情况”中补充披露了“(2)李志群持有中恒汇志股权
的原因”、“(3)李志群与涂国身夫妻关系连续无中断且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
议”、“(4)李志群的下属企业与中安消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5)
李志群不存在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6)李志群
与涂国身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7)2012年9月前中
恒志汇控股股东为李志群但实际控制人却认定为涂国身的依据”等内容。
6、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置出资产的基本情况”之“八、资产评估情况”
中补充披露了“(三)飞乐股份置出资产仅采用资产基础法的原因”、“(四)
拟出售资产公司盈利预测完成情况”、“(五)拟出售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和土地
使用权与近期可比交易差异的合理性分析”。
7、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之“一、(二)拟购买
资产基本情况”部分,根据《1号准则》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八节“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了拟购买资产的
英文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补充披露了“2、(5)、2)、④冠
林盈科的股权代持的原因”、“2、(8)中恒汇志2011年11月通过股权转让方
式成为中安消唯一股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的规定的说明”、“3、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情况”、“4、中安消独
立运营情况”、“5、中安消历次验资情况”、“6、(2)中安消组织机构设置”、
“6、(3)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8、持有中安消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9、中安消自成立以来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
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15、中安消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
罚情况”、“17、西安旭龙、天津同方和北京达明曾与CSST存在业务合作的情况”、
“18、关于中安消收购北京达明、天津同方、西安旭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的说明”、“19、CSST私有化的原因及海外上市期间相关运作及私有化过程的
合规性”、“20、员工及社保情况”、“21、中安消持有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
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2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中安消、香港中安消法定代
表人、董事变更为涂国身。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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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披露了“一、(三)本次重组前剥离拟购买资产的相关情况”、“二、(三)
收益法评估分析”中补充披露了“二、(三)、4、本次收益法评估中主要数据的
预测过程及依据”、“二、(三)、8、中安消未来综合毛利率维持在37%左右的
合理性分析”。
8、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业务与技术”之“三、(二)1、安防系统集成服
务模式”中,补充披露了分包的业务模式,在“九、(一)、2、(2)租赁的房
产”中补充披露了“3) 中安消及子公司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的情况及对
本次重组及未来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更新了“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五、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八、(二)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及进展
情况、拟达到的目标”、“八、(三)研发经费的投入情况”、“九、主要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和资质情况”。
9、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分析”中,补充披露
了“六、中恒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