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0/900914 证券简称:锦江在线/锦在线 B 公告编号:2024-017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江在线”)于 2024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具体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经上海
司”)。 公司经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市计划委员会沪计调[1992]495 号
沪计调[1992]495 号《关于新锦江大 《关于新锦江大酒店进行股份制试
酒店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批 点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实施后,公
执照。《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按照 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
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 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00690U。
91310000607200690U。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条 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 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
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执行总裁、 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执行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定的其他人员。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条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食品经营,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食品经营,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住宿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住宿服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平面设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平面设
计,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 计,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
域、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域、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 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
联网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联网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 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
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 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项
策划与公关服务,礼仪服务,企业 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礼仪服务,企
管理咨询,品牌管理,广告设计、 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广告设
制作、代理、发布,旅行社服务网 计、制作、代理、发布,旅行社服
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票务代理 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票务
服务,订房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代理服务,订房服务,国内贸易代
自有设备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理,自有设备租赁,第一类医疗器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车辆服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车
务、物流服务(普通货物的仓储、 辆服务、物流服务(普通货物的仓
装卸、加工、包装及相关信息处理 储、装卸、加工、包装及相关信息
服务和有关咨询服务),提供供应 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服务),提供
链、仓储、运输、库存、采购订单 供应链、仓储、运输、库存、采购
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 订单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国内货物
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务,商务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 业务,商务服务,物业管理,非居
房地产租赁,提供商场的场地。 住房地产租赁,提供商场的场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条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五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六条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七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一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