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25,074,866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529,575,634 股,扣减当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25,074,866 股,即以 2,504,500,7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0 元(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2,504,500,768 股
为基数进行分配,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04,500,768×0.06)÷2,529,575,634=0.0594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0.05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981171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