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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5 沪市 中源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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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5: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600645: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1-044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投资”)不可撤销地授权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道成功”)作为其持有的公司 32,723,26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99%)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嘉道成功行使。德源投资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将上述股份质押给嘉道成功用于融资担保。本次表决权委托完
成后,嘉道成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83,428,4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83%,嘉道成功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春梅、龚虹嘉夫妇两人共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德源投资的通知,德源投资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与嘉道
成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德源投资不可撤销地授权嘉道成功作为其持有的公司 32,723,26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99%)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嘉道成功行使。德源投资已于 2021 年4 月 28 日将上述股份质押给嘉道成功用于融资担保。本次委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终止之日止,并自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协议;(2)德源投资将本次委托股份全部转让至嘉道成功;(3)如德源投资失去全部委托股份所有权,嘉道成功要求解除协议的;(4)如德源投资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承诺、违反协议约定损害上市公司或嘉道成功利益,嘉道成功要求解除协议的。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德源投资及李德福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57,607,11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31%,德源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德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德福先生已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向公司辞去副董事长、董事和战略委员
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嘉道成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943,820 股,获得委托表决权公司股份 32,723,260 股,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春晖”)持有公司股份 5,761,349 股,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3,428,4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83%,嘉道成功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春梅、龚虹嘉夫妇为嘉道成功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陈春梅、龚虹嘉夫妇两人共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方的基本情况

    1、委托方: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1 日

    注册地址      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2 号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福

    注册资本      51428.571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94989032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农业、工业、制造业、证券金融业、工商贸
                  易业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服务;商务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      2056 年 11 月 30 日

    主要股东      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8.61%

                  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9%

    2、受托方: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嘉道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龚虹嘉)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PCR77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

    经营期限      2032-08-22

    主要股东      陈春梅、深圳嘉道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陈春梅                      399,900            99.975    有限合伙人

 2  深圳嘉道谷投资管              100              0.025    普通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合计                  400,000.00            100.00                -

  (3)股权控制情况

  根据《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嘉道谷为嘉道成功的普通合伙人并授权执行合伙事务,为嘉道成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嘉道谷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陈春梅女士直接持有嘉道谷 86.67%的份额,龚虹嘉为嘉道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春梅、龚虹嘉夫妇为嘉道谷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陈春梅、龚虹嘉夫妇为嘉道成功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3、实际控制人

  (1)名称:龚虹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香港

  (2)名称:陈春梅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德源投资拟将质押给嘉道成功的其持有上市公司的 6.99%股份(对应32,723,260 股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1、表决权委托

  第1.1条  委托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委托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甲方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如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甲方的债权人、质权人或第三方同意,则甲方应当确保相关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如需),并出具书面同意函。

  第1.2条  送股及转增股份等事项的表决权安排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见下文定义)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发生增减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变动后的股份数相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第1.3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的保留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作为中源协和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对委托股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收益权等),也不能其减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因持有委托股份而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


  2、委托期限

  第2.1条  表决权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为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期限”)。

  第2.2条  本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协议;

    (2) 甲方将本次委托股份全部转让至乙方;

    (3) 如甲方失去全部委托股份所有权,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

    (4) 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承诺、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上市公司或乙
方利益,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失去本次委托股份的部分股份,则剩余部分表决权继续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

  第2.3条  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约定

  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相应股份表决权的委托不可撤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若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乙方仍未能以其届时单独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即可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需要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双方同意应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安排

  第3.1条  表决权委托的安排

  3.1.1 就表决权委托而言,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3.1.2 乙方应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权利。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不得干涉乙方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并且,乙方按照自己意志对委托股份独立作出的投票表决结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1.3 甲方不再就第 3.1.1 条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
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受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3.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权利。

  第3.2条  可替代方案的安排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因任何原因(甲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陈述与保证

  第4.1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第4.2条  甲方保证:

  a)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和争议;

  b)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利;

  c)其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进行委托乙方外的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或可能影响乙方实现本协议

  项下受托权利的类似安排;

      d)在本协议持续有效期间,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任何其他方式转让任何委托股份,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

  方质押任何委托股份。甲方出让其持有股份的顺序为先出让未委托表决的股份,
  再出让本次委托股份。

      e)若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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