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A股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名称:“乐山电力”
股票代码:600644
公司名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数量:2554.5792万股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6.50元
配售比例:以1997年末总股本13028.95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其中:国家股股东可配1162.4018万股,已承诺认购697.4411万股,其余放弃;社会公众股可配1857.1381万股,由承销团全额包销;其他为法人股,可配889.1457万股,法人股股东已致函本公司,声明放弃本次配股认购权;国家股股东的配股由主承销商代销。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8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1998年5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该方案已经四川省证管办以“川证办(1998)128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50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配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配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虎廷
联系人:李江
电话:(0833)-2445800
传真:(0833)-2445900
3.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国际信托大厦
北京市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联系人:呼翔 孙兆明 王政军
电话:(010)66215566-244
传真:(010)66211976
4.副主承销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伟
联系人:武国建
电话:(0412)2234351
传真:(0412)2217081
5.分销商: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张永红
电话:(0351)2024203
传真:(0351)4077873
6.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建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08888
7.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彭雪峰 鲍卉芳
电话:(010)68588091 (010)68588092
传真:(010)68588084
8.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车道沟一号玫瑰花园(滨河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崔利国 杨光
电话:(010)68410567-69
传真:(010)68410565
9.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红庙子街6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清
经办中国注册会计师:贺军 杨锡光
电话:(028)6741407
传真:(028)6578729
10.评估事务所:四川东方资产评估师
事务所地址: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魏铁冰
经办中国注册评估师:周跃龙 方炳希
电话:(0838)2303694
传真:(0838)2203385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6.50元。
2、股东配股比例和配售股份数量:以1997年10月7日,本公司实施1997年度送股方案后总股本13028.95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共计应配售股份3908.6856万股,国家股股东可配1162.4018万股,已承诺认购697.4411万股,其余放弃;社会公众股可配1857.1381万股,由承销团包销;其他为法人股,可配889.1457万股,法人股股东已致函本公司,声明放弃本次配股认购权。实际可配售股份2554.5792万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预计本次配股可募集的资金总额为16605.147万元,其中国家股以实物资产配股4533.75万元,社会公众股配股募集货币资金总额为12071.397万元,扣除本次配股的有关费用(包括社会公众股配股余额包销费和国家股配股代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预计实际可募集货币资金11651.4万元。
4、股权登记日:1999年1月7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1月8日
此次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乐山电力”的全体股东享有本次配股权利。
5、法人股股东放弃或出让(全部或部分)配股权的承诺:
本公司法人股股份总数为2963.8190万股,占总股本的22.75%。其中占公司现有总股本5%以上的法人股股东有,四川信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666.6241万股)和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96.2786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0.44%;本公司其他持股比例低于5%
的七户法人股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00.9163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31%;上述法人股股东均已声明放弃本次配股认购权(共计889.1457万股),不再配售本次配股股份。
6、国家股股东拟采取非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配股的说明:
国家股按10:3配股比例,应配1162.4018万股,按60%认购应配股份为697.4411万股,按公司目前拟定的每股6.5元的配股价格,需配股资金(或实物净资产)4,533.75万元。公司国家股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以实物资产配股。
一九九七年公司配股时,国家股以乐山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整体实物净资产4,670.91万元中的2,226.24万元,认购应配股份的585.852万股。在一九九八年配股中,国家股配股拟将所拥有的乐山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剩余净资产2,444.67万元以每股6.5元价格全部用于配股,认购国家股应配股份697.4411万股中的376.1031万股。
国家股配股剩余的应配股份321.3380万股,按每股6.5元配购,需实物净资产2,089.1万元。本次拟用乐山市煤气总公司2,840.04万元净资产中的2,089.1万元来认购配股。配股后乐山市煤气总公司剩余净资产约750万元,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与乐电公司共同组建乐山市城市供气有限责任公司。
(1)乐山市煤气公司概况
乐山市煤气总公司是专业从事天然气安装、供气、气具销售维修、计量检核的公用事业单位。公司筹建于一九八四年,成立于一九八七年。现有职工212人,固定资产帐面原值3,363.48万元,现拥有一万立方米低压气柜一只,一千立方米高压球罐两只及五座调压站,供气面积达70
平方公里,初步形成了以乐山市中区、五通桥区为依托,连接牛华镇的“两片一线双气源供气”格局。目前拥有天然气用户4.2万用户,日供气能力2.9万立方米,年供气1000多万立方米。该公司营业地──乐山市,属四川省西南重点发展城市(中期规划为100万人口的大型城市),这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预计天然气用户将以年3000
多户的速度稳步发展,供气量将年增加近100万立方米,收入将每年增加近100万元。
(2)乐山市煤气公司主要财务资料
A.主要会计数据(基准日为1998年8月31日)
资产负债表摘要 单位:元
会计科目 期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9011319.97 9494545.28
固定资产 32538375.90 38395600.05
资产总计 43274185.98 52718188.49
流动负债 17821161.71 26891967.38
长期负债 10875586.60 10131787.05
负债合计 28696748.31 37023754.43
未分配利润 -29552.98 1464595.41
股东权益合计 14577437.67 15694434.06
损益表摘要 单位:元
会计科目 上年实际 本年累计
产品销售收入 10113259.58 7851604.33
产品销售利润 -2128625.43 -737850.87
营业利润 -8300150.34 2265686.63
利润总额 -29552.98 2230072.23
净利润 -29552.98 1494148.39
B、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
3、计价基础与记帐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原则,各项财产物资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4、记帐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无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