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棱光实业 编号:临2009-33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宜山路407 号第3 幢、第4 幢房产
● 交易金额:42566.7020 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一)2009 年9 月28 日,公司召开了六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出售两幢建筑物的提案》,并已于2009 年9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予以披露。
(二)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已于2009 年10 月15 日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9 年10 月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予以披露。
(三)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竞价程序,公司与上海住建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上
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并于2009 年12 月21 日取得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
出售价格为人民币42566.7020 万元。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 上海住建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龙华路2577 号11 幢327 室
法定代表人:马以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伍佰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交易标的为宜山路407 号第3 幢、第4 幢房产。2
2、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
3、两幢建筑物资产位于徐汇区徐家汇街道146 街坊8 丘地号的第3 幢和第4 幢,建筑面
积共19358.20 平方米,截止2009 年7 月31 日账面资产净值为17432.405078 万元。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两幢建筑资产评估的情况:
1、评估基准日:2009 年7 月31 日
2、评估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依据收益法估算结果
3、评估结论:经评估,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1166.7020 万元
(详情请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住建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人民币42566.7020 万元。
3、支付方式为: 乙方向产权交易所递交保证金6233 万元。余款在合同签署完成并经联
交所审核后(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前),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号,再由上海
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给本公司。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出售资产的目的:
公司近期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产品为主的新材料产业,故本次通过出售部分物业资产,将
变现资金用于以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也为提升公司未来
的业绩奠定基础。
(二)出售资产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认为,上述资产出售,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并有助于公司主业的发展
和业绩的提升。
本公司将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相关的收益。
六、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棱光实业具备本次资产转让的主体资格,本3
次转让的标的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资产转让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资产评估和备案等
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六届十三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2 月22 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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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两幢建筑物资产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上
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棱光实业”)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两幢
建筑物资产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本所律师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棱光实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09744);
(2)棱光实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沪房地徐字(2009)第005262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4)沪房地徐字(2009)第005263 号《上海市房地产证》;
(5)2009 年10 月15 日,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
产登记薄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NO.200901406444);
(6)2009 年10 月15 日,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
产登记薄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NO.200901406442);
(7)棱光实业于2009 年9 月25 日出具的《关于出售两幢建筑物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产的提案》;
(8)2009 年9 月28 日,棱光实业之董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9)2009 年10 月15 日,棱光实业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10)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市棱光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因资产转让行为涉及的上海市宜山路407 号3#.4#房地产市场价值评
估报告书》(沪财瑞评报(2009)第1136 号);
(11)2009 年9 月29 日,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
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资产转让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仅根据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三、律师声明的事项
1、棱光实业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和副本材料。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棱光实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资产转让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资产转让报送政府相关部门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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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正文)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棱光实业本次转让国有资产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棱光实业系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434号
文批准,由上海石英玻璃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棱光实业成立于1992年6
月12日,于199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629。
根据注册号为3100000000097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棱光实业的注册
资本为1513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上海市龙吴路4900号,法定代表人为施德容,
经营范围为:石英玻璃,电子仪表,半导体材料,工业气体销售、气体充装,气
瓶检验,化工产品,机电产品,汽车货物运输,日用百货,针纺织品,进出口业
务(按批文),汽车配件,出租汽车业务,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自有房屋出租,
销售水泥制品,轻型建筑材料,石棉水泥制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实业投资(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棱光实业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需要终止的情形:
(1)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棱光实业的设立申请已获得设立当时法
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2)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棱光实业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经本所律师对棱光实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件的审
查,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导致棱光实业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2、经本所律师审查确认,棱光实业已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检,目前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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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因此,棱光实业具有本次资产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资产转让的标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转让的标的是棱光实业拥有的地号为徐汇区徐
家汇街道146 街坊8 丘的第3 幢和第4 幢两幢建筑物资产。
1、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9 年3 月30 日颁发的沪房
地徐字(2009)第005262 号《上海市房地产证》,地号为徐汇区徐家汇街
道146 街坊8 丘的第3 幢建筑物,坐落于宜山路407 号,其土地使用权来
源为出让,其土地用途为工业,该建筑物建筑面积为6964.94 平方米,用
途为厂房。
2009 年10 月15 日,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
薄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NO.200901406442)显示,宜山路407 号3 幢
建筑物不存在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
2、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9 年3 月30 日颁发的沪房
地徐字(2009)第005263 号《上海市房地产证》,地号为徐汇区徐家汇街
道146 街坊8 丘的第4 幢建筑物,坐落于宜山路407 号,其土地使用权来
源为出让,其土地用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