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6 证券简称:申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原条款 现条款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即可。 议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自然人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易所相关行业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