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成安排;
5、 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
日,同意公司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8,235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5.80 元/股。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段祺华
张逸民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