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外贸信托 五行添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无固定期限)
信托份额类别:五行添益 B 类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标的
为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风险较低、安全性高和流动性佳的理财
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了尽快提高公司现金理财效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
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充分利用公司自有
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 产品 产品 金额 预计信 托报 预计收益金额
名称 类型 名称 (万 酬计提 基准 (万元)
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固定收益类集 外贸信托 五行添益 5,000 - -
信托有限公司 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参考
产品 收益 结构化 年化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
期限 类型 安排 收益 (如有) 关联交易
率
2021年7月15日起 五行添益B类 - - - 否
(无固定期限)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
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
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经营层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
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
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
三方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
5、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6、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实际进展情况披露所购买理财产品种类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7、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产品名称:外贸信托 五行添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3Z201808010028422)
3、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
4、信托份额类别:五行添益 B 类【A 类信托份额:单笔认购/首
次申购金额小于 2000 万元;B 类信托份额:单笔认购/首次申购金额大于或等于 2000 万元】
5、信托期限:20 年(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结束或延期)
6、运作方式:开放式。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但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www.fotic.com.cn)发布公告拒绝委托人申购、赎回的日期除外。
7、收益计算天数: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
8、风险等级:本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 R2。按照投资性质分类,本信托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尽管外贸信托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9、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信托报酬计提:
信托计划信托报酬按日计提,就 A/B 类信托单位分别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x=Ex×Nx÷当年天数
Hx(x= A/B)为 A/B 类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
Nx(x= A/B)为 A/B 类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费率,
NA、NB 为 0.15%/年
Ex(x= A/B)为当日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每年 6月 20 日、12 月 2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如
核算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核算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2)保管费
保管费按日计提,就 A/B 类信托单位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Bx=Ex×0.05%÷当年天数
Bx(x= A/B)为 A/B 类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Ex(x= A/B)为当日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保管费按日计提,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
保管费核算日。如核算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核算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管费支付给保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信托计划销售服务费按日计提,就 A/B 类信托单位分别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Sx=Ex×Rx÷当年天数
Sx(x= A/B)为 A/B 类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Rx(x= A/B)为 A/B 类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信托
成立时 RA=0.05%/年、RB=0%。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调整范围不超过[0%,0.2%]。调整后的销售服务费率通过临时信息披露公告披露,受托人有权单方面调整销售服务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Ex(x= A/B)为当日 A/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和信托终止
日为销售服务费核算日。如核算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核算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在销售服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服务费支付给包括受托人在内的销售服务机构。
(4)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含信托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b.开放式基金的申(认)
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c.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d.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保管费;e.信托计划推介发行费用;f. 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g.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h.信息披露费用;i. 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j.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k.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及损益。
前述项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运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仅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交易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本信托计划不设预期收益率,受托人、保管人等机构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1)信托净收益
本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所投资的各种金融资产的收益,信托收益为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本金及相关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a.本信托计划同一类别内的每份信托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b.本信托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计提,若当日收益大于零时,为受益人计提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时,为受益人计提负收益;若当日收益等于零时,当日不计提受益人收益;
c.开放日成功申购的信托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信托的收益分配权益;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信托的收益分配权益。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投资组合比例及投资限制
1、投资策略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由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类工具,或由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为本信托计划聘请投资顾问,并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类工具,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同业存单、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投资于以上货币类资产的资管产品等。
(2)固定收益类工具: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金融债、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投资于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管产品等。
(3)监管要求认购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