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 2022-002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下
午以线上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金枫酒业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金枫酒业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金枫酒业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金枫酒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845,796.03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873,536.91 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
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809,021,555.98 元。
公司 2021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69,004,95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70,148.50 元(含税)。公司 2021 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即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56.24%。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独立董事赵春光先生、颜延先生、赵平先生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7 号],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刊登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五、《金枫酒业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金枫酒业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七、《金枫酒业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本公司风险评估意见 :
(一)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吴杰先生、罗小洁
女士、夏晓平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赵春光先生、颜延先生、赵平先生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
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5 号],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
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明细与公司提供的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金枫酒业 2021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吴杰先生、罗小洁女士、夏晓平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该说明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公司在 2021 年度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对 2022 年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生产经营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预计总额为 1.895 亿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22 年预计发生额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000
向关联人购买原 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200
辅材料及促销
品、接受劳务 浙江汇诚通用印务有限公司 500
上海易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50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1,000
向关联人购买原辅材料及促销品、接受劳务小计 6,750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有限公司 10,000
上海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350
向关联人销售产 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150
品、提供劳务 上海光明随心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0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1,500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小计 12,200
合计 18,950
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吴杰先生、罗小洁女士、夏晓平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因此本议案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方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审议时不参与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赵春光先生、颜延先生、赵平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意见,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1 号],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所述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定价遵循市场原则,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相关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的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刊登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金枫酒业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继续向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其拥有的本市普陀
区宁夏路 777 号海棠大厦 9、10 楼和 11 楼南区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销售分公司办
公,总建筑面积 3,383 平方米,租赁期限 2 年,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止。年租金 3,580,906 元,2 年共计 7,161,812 元。本公司将于 4 月 30 日前
与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独立董事赵春光先生、颜延先生、赵平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意见,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6 号],认为公司本次租用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房产,价格参照了当地市场价格,符合公平的市场原则,未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租赁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三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详见刊登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