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5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4-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19
第一节股东 5-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3-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19
第五章 董事会 19-25
第一节董事 19-22
第二节董事会 22-2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27
第七章 监事会 27-29
第一节监事 27
第二节监事会 28-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9-32
第二节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3
第一节通知 33
第二节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3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5-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 则 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1992 年 5 月 15 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字金股第 1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019004 号(市局)。
公司于 1995 年 6 月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 2,800 万股,于 1992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
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7,000万股,于1992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全称: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Guizhou Zhongyid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
办公楼 201 室
邮政编码:5505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柒仟壹佰贰拾柒万肆仟陆佰零伍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求实、创新、规范以及科学地管理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全方位拓展业务,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原发起人为原上海市纺织工业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274,605 股,其中,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710,914,605,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6%,境内上市外资(B 股)360,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二)依照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众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