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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1:方正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600601:方正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
      系统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3,255,370.28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
      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
      款合计共计提123,255,310.28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106 民初 52315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25,084,458.66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5,084,458.66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5,084,458.66 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106 民初 52316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22,896,259.69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2,896,259.69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2,896,259.69 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案件三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106 民初 52317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13,192,734.87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3,192,734.87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3,192,734.87 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案件四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106 民初 52318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37,588,904.69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7,588,904.69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37,588,904.69 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案件五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 0106 民初 52252 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24,493,012.37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4,493,012.37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4,493,012.37 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上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 民初5231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6 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7 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8 号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252 号判决,内容分别如下:

  (一)案件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5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25,084,458.66 元;

  2、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5,084,458.66 元为
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7,22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沈阳
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6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22,896,259.69 元;

  2、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2,896,259.69 元为
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6,28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重庆
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13,192,734.87 元;

  2、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3,192,734.87 元
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95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武汉
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31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37,588,904.69 元;

  2、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37,588,904.69 元为
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9,74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成都
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案件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5225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24,493,012.37 元;

  2、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4,493,012.37 元为
基数自提交诉状之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的 1.5 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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