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由于退休、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38 人调整为 62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32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分别
审议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6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