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编号:临 2020-02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6 月 29 日
A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2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1.18 元/股
鉴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6 月 29 日为授予日,以 21.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27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1,320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
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
其收到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国资委”)
出具的《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青国资委[2020]36 号),青岛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对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青岛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0 年 6 月 8 日,青岛啤酒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
监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相关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2)公司 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3)公司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核算依据。
三、本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2020 年 6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1,320 万股
3、授予人数:627 人
4、授予价格:21.18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年。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尽管有前述规定,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0%的部分(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除限售时,锁定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涉及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627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
(2)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未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额度 获授权益占授 标的股票占总
(万股) 予总量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黄克兴 董事长、党委书记 15.00 1.11% 0.0111%
2 于竹明 执行董事、财务总监 11.00 0.81% 0.0081%
3 王瑞永 执行董事、副总裁 11.00 0.81% 0.0081%
4 蔡志伟 营销总裁 13.00 0.96% 0.0096%
5 姜宗祥 副总裁、供应链总裁 11.00 0.81% 0.0081%
6 徐楠 副总裁、制造总裁、总 11.00 0.81% 0.0081%
酿酒师
7 王少波 副总裁 11.00 0.81% 0.0081%
8 张瑞祥 董事会秘书 9.00 0.67% 0.0067%
小计 92.00 6.81% 0.0681%
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1,228.00 90.96% 0.9090%
核心骨干人员(合计 619 人)
预留部分 30.00 2.22% 0.0222%
合计 1,350.00 100.00% 0.9993%
注:(1)本次授予不包括预留部分。(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与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情况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