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证券代码:600600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啤酒”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总股本 135,098.2795 万股的 0.9993%。其中首次授予 1,32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5,098.2795 万股的 0.9771%;预留 30 万份,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5,098.2795 万股的 0.02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2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73元,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年。
8、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660 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9、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当日止
10、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① 2020 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 ② 以 2016-2018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售期 低于 50%,且当年度净利润较 2016-2018 年净利润均值增长量不
低于对标企业净利润增长量之和。
③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0%。
① 2021 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 ② 以 2016-2018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售期 低于 70%,且当年度净利润较 2016-2018 年净利润均值增长量不
低于对标企业净利润增长量之和。
③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0%。
① 2022 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 ② 以 2016-2018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售期 低于 90%,且当年度净利润较 2016-2018 年净利润均值增长量不
低于对标企业净利润增长量之和。
③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0%。
11、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青岛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15、公司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计划另有说明的除外。
16、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 10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 14
第九章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 21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3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8
第十五章 附录 ...... 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青岛啤酒、本公司、公司 指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理办法》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 A
限制性股票 指 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符
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
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