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浙证监公司字[2024]53号)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的其他情形。 之一以上同意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所持股数计算。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时所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并公告。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有下列忠实义务: ……
…… (十一)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十一)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他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司利益,不得利用其他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己谋利益;
谋利益;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益;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可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由公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司董事担任;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十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独立董事提议的; (二)独立董事提议的;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的;
(五)监事会提议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名投票方式表决。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
会董事签字。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 会设监事长 1 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监事长 1 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