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杭化新材股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将所持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计700万)的股权转让给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2775.22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 交易概述
(一)公司拟于近日与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集团)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出售公司所持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化新材”)5%(计700万)的股权,转让款总额为人民币2775.22万元(每股约3.96元)。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佐力集团出售杭化新材股权的决议。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本次交易未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交易对方概况
1、公司名称: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3、注册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路
4、法定代表人:俞有强
5、注册资本: 18100万元
6、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
务信息咨询、金属产品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
7、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由德清银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德清鼎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德清县涛盛股权有限公司、俞华强等22个股东发起的控股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俞有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5%股权。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系说明:佐力集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84385.51
净资产 165276.99
营业收入 86972.99
净利润 12961.05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括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计700万股)的股
权。
2、权属状况说明:交易标的产权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4000万元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服务、咨询、成果转让:造纸专用化学品,石油化工助剂,高分子材料用添加剂,纺织印染助剂,特种溶剂,食品添加剂,日用化工助剂等。
5)截止交易日,杭化新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持有股数 持股比例(%)
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71.43
杭州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800 2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0 8.57
6)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事项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0月31日
总资产 5178.04 9971.20
净资产 4004.74 4940.90
营业收入 74.51 8.24
净利润 -13.86 -63.84
注:交易标的2015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报告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审计。
4、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设
立,注册地为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原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杭化院2800万元,
本公司1200万元,分别占杭化新材总股本的70%和30%。2016年7月佐力集团
增资入股1亿元,杭化新材注册资本增加至1.4亿元,其中佐力集团占71.43%,
杭化院占20%,本公司占8.57%。
(二)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依据协议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出让标的: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计700万股)的股权。
3、交易价格:人民币2775.22万元。
4、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5、支付期限:一次性支付。
6、交付时间安排: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佐力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
2775.22万元。
7、合同的生效条件:
(1)双方董事会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
(2)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者未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或者承诺,均构成本协议项下之违约(下称“违约”)。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外,还有义务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以及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约定的、或者本协议所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如果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的保证与承诺,受让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应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董事会对交易对方支付交易款项风险的判断
付款方近三年财务状况正常,董事会认为付款方及其股东方具有支付能力,该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风险。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和管理需求,有助于盘活公司的资产。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收益为2075.22万元。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