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证券编码:600596 编号:临2015-03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杭化院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将所持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33.43%的股权(计568.30万股)转
让给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15230.44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 交易概述
(一)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与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集团)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公司所持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杭化院)33.43%的股权(计568.30万股),每股价格为26.80元,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总额为人民币15230.44万元。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佐力集团出售杭化院股权的决议。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本次交易未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交易对方概况
1、公司名称: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 民营企业
3、注册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路
4、法定代表人:俞有强
5、注册资本: 18100万元
6、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
务信息咨询、金属产品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
7、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由德清银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德清鼎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德清县涛盛股权有限公司、俞华强等22个股东发起的控股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俞有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5%股权。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系说明:佐力集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14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7.3亿
净资产 19.5亿
营业收入 13.8亿
净利润 1.9亿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括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33.43%的股权(计568.30万股)。
2、权属状况说明:交易标的产权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700万元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经营范围:造纸专用化学品,石油化工助剂,高分子材料用添加剂,纺织印染助剂,医药中间体,特种溶剂等。
截止交易日,杭化院股权结构如下:
6)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事项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6月30日
总资产 28028 29262
净资产 24600 24636
营业收入 11167 5290
净利润 2644 991
注:交易标的2014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报告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4、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7日。2008年,本公司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7191万元的价格受让其33.43%股权(计568.30万股),在交割时补交了过渡期新增的350万元权益款,实际总成本为7541万元。
(二)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依据协议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出让标的: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33.43%的股权(计568.30万股)。
3、交易价格:人民币15230.44万元。
4、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5、支付期限:分期付款。
6、交付时间安排: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佐力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佐力集团支付剩余的7630.44万元股权转让款。
7、合同的生效条件:(1)双方董事会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2)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3)杭化院其他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外,还有义务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以及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约定的、或者本协议所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如果本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保证与承诺,导致杭化院资产价值灭失或减损,公司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公司对佐力集团应支付的赔偿/补偿等费用,应及时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未及时支付该等赔偿费用的,应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董事会对交易对方支付交易款项风险的判断
付款方近三年财务状况正常,董事会认为付款方及其股东方具有支付能力,该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风险。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和管理需求(杭化院其重点在造纸行业),有助于盘活公司的资产。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实际收益为7689.44万元。但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在2008年至2014年间以权益法核算,已累计计入投资收益4156万元,故反映在本期的投资收益为3533.44万元。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