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市场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人
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父母、配偶和子女;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需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管理的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的,除须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再融资;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首次报送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条(一)至(十)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