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碧湖总部 16 楼第二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4,246,25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1.107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晋辉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其中监事吉璆梅因个人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参
会,监事陈朱池因公务出差请假;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曾四新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张逸青、总工程师林
振元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64,050,555 99.8808 137,001 0.0834 58,700 0.0358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序号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2.01 选举陈晋辉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3,095,113 99.2991 是
2.02 选举石金塔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3,059,947 99.2777 是
2.03 选举陈志雄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3,061,092 99.2784 是
2.04 选举郑长虹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3,060,807 99.2782 是
2.05 选举曾四新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3,071,093 99.2845 是
2.06 选举吴匡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3,060,801 99.2782 是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沈维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3,079,148 99.2894 是
3.02 选举唐炎钊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3,062,137 99.2790 是
3.03 选举杨晓蔚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3,056,255 99.2754 是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选举陈纪鹏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63,064,272 99.2803 是
4.02 选举熊垒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63,059,886 99.2776 是
4.03 选举吉璆梅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63,064,956 99.2807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1 选举陈晋辉为第九届 11,738,313 91.0691
董事会董事
2.02 选举石金塔为第九届 11,703,147 90.7962
董事会董事
2.03 选举陈志雄为第九届 11,704,292 90.8051
董事会董事
2.04 选举郑长虹为第九届 11,704,007 90.8029
董事会董事
2.05 选举曾四新为第九届 11,714,293 90.8827
董事会董事
2.06 选举吴匡为第九届董 11,704,001 90.8029
事会董事
3.01 选举沈维涛为第九届 11,722,348 90.9452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唐炎钊为第九届 11,705,337 90.8132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杨晓蔚为第九届 11,699,455 90.7676
董事会独立董事
4.01 选举陈纪鹏为第九届 11,707,472 90.8298
监事会监事
4.02 选举熊垒为第九届监 11,703,086 90.7958
事会监事
4.03 选举吉璆梅为第九届 11,708,156 90.8351
监事会监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军利、刘浩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现行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