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改,主要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
1 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又称总会计
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经公司董事
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本: 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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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益所必需。
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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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
5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6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责任。 偿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 酬事项;
立董事的津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8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