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 泰豪 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公 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经江西省股份制 改革和 股票发行联审小 司经江西省股份制 改革和 股票发行联审小
组以赣股[1999]11 号文批准同意以发起方 组以赣股[1999]11 号文批准同意以发 起方
式设立,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在江西省工商 式设立;在江西省 市场监 督管 理局注册登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3600001130471。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 信号代码:
91360000158304717T。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 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 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
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 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