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 泰豪 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总金额:补偿责任人胡健(以下简称“被告”)应向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161,965,079.04 元。现金支付不足部分应折算为胡健持有的公司最高合计不超过 15,748,287 股股份由公司以总价 1 元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胡健应根据回购股份数量,以最高不超过3,339,848.19 元向公司返还相应的分红款。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
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胡健目前现金补偿能力不佳、所持公司股份由于其它事项处于质押及司法冻结状态,公司收回相应补偿款或回购股份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如期后收回相关补偿款或完成股份回购注销的,将增加公司当期损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 01 民初 761 号),南昌中院就公司与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的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1 年 6 月 16 日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0 日
3、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健
4、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诉讼的其他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暂未收到2020 年度利润承诺补偿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
028),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0)。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胡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人民币 161,965,079.04 元。
2、若胡健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将未支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证券简称“泰豪科技”,证券代码“600590”),并协助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回购胡健持有的最高不超过 15,748,287 股股票交付给公司;同时胡健应根据回购的股份数量,以 3,339,848.19 元为限向公司返还相应的分红款。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868,325 元,由公司负担 17,544 元,由胡健负担 850,781
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判决尚未生效,胡健目前现金补偿能力不佳、所持公司股份因其它事项处于质押
及司法冻结状态,公司收回相应补偿款或回购股份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如期后收回相关补偿款或完成股份回购注销的,将增加公司当期损益。
2、公司与胡健及其股份质押质权人的诉讼仍在持续推进中,如有实际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 01 民初 761 号)。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