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341-1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豪科技的委托,作为泰豪 科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泰豪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实施,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泰豪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泰豪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泰豪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168-200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35楼3509室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对有关财务数据或者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实施,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泰豪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泰豪科技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泰豪科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泰豪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泰豪科技 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泰豪科技拟实施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 指 划(草案)》或《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或《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泰豪科技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如下程序:
1、泰豪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
提交泰豪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17年8月23日,泰豪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17年8月23日,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泰豪
科技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泰豪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4、2017年8月23日,泰豪科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泰豪科技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泰豪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17年10月27日,泰豪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10月30日
发出《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2017年10月30日,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夏朝阳就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泰豪科技截至2017年11月10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的不少于10天的期间内,泰豪科
技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8、2017年11月11日,泰豪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
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9、2017年11月17日,泰豪科技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10、2017年12月14日,泰豪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向首次被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1、2017年12月14日,泰豪科技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向首次被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泰豪科技已根据《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授予条件的满足
1、2017年12月14日,泰豪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向首次被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回购股份数量为20,000,000股,实际回购19,999,918
股,较拟回购数量少82股,系由于回购过程中申购数量与实际成交数量的差异导致,
鉴于上述情况,确认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授予数量调整为19,999,918股;并
根据《激励办法》、《激励计划》的要求,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
年12月14日。
2、2017年12月14日,泰豪科技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向首次被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股票数量调整为19,999,918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0名,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4日,首次授予数量17,500,000股。 3、2017年12月14日,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授予股份数量调整为19,999,918股,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17年12月14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00,000股;并确认泰豪科技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泰豪科技确认,泰豪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根据泰豪科技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