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584 沪市 长电科技


首页 公告 60058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60058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60058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18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243,030,55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18,724,919.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人民币 24,008,519.4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94,716,399.88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 61121126_B02 号”《验资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承接了长电科技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长电科技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中银证券变更为海通证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阴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以上三家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募投项目之一“通讯与物联网集成电路中道封装技术产业化”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先进”),为了更
好地进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子公司长电先进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虹桥路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开户主体为长电先进,账号为 92030078801500000146。公司已与长电先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情况如
下:

序号    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1    长电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92030078801900000128  108,813,095.22
                    限公司江阴支行

 2    长电科技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32101560027119110000        40,769.41

 3    长电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510572144907        1,311,783.36
                        阴支行

 1    长电先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虹  92030078801500000146    4,178,233.21
                        桥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账号为 92030078801900000128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通讯与物联网集成电路中道封装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为 32101560027119110000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年产 20 亿块通信用高密度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账号为 510572144907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城、丁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一”,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2030078801500000146,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4,178,233.21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通讯与物联网集成电路中道封装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城、丁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