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0-045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淮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淮矿公司”)计划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 3 个
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7,772,600 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2%,且不超过 77,725,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0-032 号公告)。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接到上海淮矿公司通知,上海淮矿公司增持本公
司股份计划实施期已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上海淮矿公司在本次股份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即 2020 年 6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 72,372,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1.86%,增持总金额约为 15,667.13 万元。本次增持完成后,上海淮矿公司共持有本公司258,875,4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6.66%;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2,458,969,1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63.27%。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接到上海淮矿公司通知,上海淮矿公司增持本公司
股份计划实施期已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上海淮矿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同受淮河能源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上海淮矿公司为淮南矿业之一致行动人。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淮南矿业持有本公司 2,200,093,7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56.61%;上海淮矿公司持有本公司 186,502,8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4.80% ;淮南矿业和上海淮矿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386,596,5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61.41%,均为普通股 A 股。
3、上海淮矿公司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曾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19-002 号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目前投资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普通股 A 股。
3、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拟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 7,772,600 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2%,且不超过 77,725,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
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1、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接到上海淮矿公司通知,上海淮矿公司增持本公
司股份计划实施期已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上海淮矿公司在本次股份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即 2020 年 6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 72,372,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1.86%,增持总金额约为 15,667.13 万元。本次增持完成后,上海淮矿公司共持有本公司258,875,4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6.66%;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2,458,969,1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63.27%。
2、上海淮矿公司在承诺的增持计划期间内,实施并完成了上述增持计划,且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行为
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具备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增持人已就本次股份增持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报备文件
(一)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届满的通知;
(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