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568 沪市 ST中珠


首页 公告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1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1 号
───────────────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中珠, A 股证券
代码: 600568;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许德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2-
长兼总经理;
刘志坚,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叶继革,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蒋春黔,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
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及公司时任董事兼
高级副总裁刘丹宁向他人借款 2,0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关联担保占
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33%,但公司未将该关联担保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自查后才予
以披露。 2020 年 4 月 21 日,一体集团、一体正润与刘丹宁已归
还上述借款本息并解除担保。
(二)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3-
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泽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泓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向深圳市前海顺耀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珠海
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业) 30%股权,并约定
由泽泓公司承担中珠商业持有的夏湾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地
价款 2 亿元。 2019 年 5 月 24-27 日, 公司代泽泓公司向中珠商
业出借资金 2 亿元, 用于上述地价款补交,相关款项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4.93%。鉴于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在中珠商业担任董事,公司与中珠商业构成关联方, 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但公司仅将相关借款作为对持股 30%的联营企业的
支持借款,未能将借款事项识别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与相
关规则规定, 上述借款交易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时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且截至目
前仍未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公司代关联方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0〕 24 号) 和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问询函回复公告, 2019 年 5 月 24-27 日, 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
上述 2 亿元款项后,中珠商业并未及时作为地价款补交, 而是实
际用于代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控制的珠海广海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偿还债务,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
-4-
笔资金占用款项 2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直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下发
地价款缴纳通知后,中珠商业才将相关款项收回并作为地价款予
以补交,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解除。
2.为控股股东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逾期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潜江中珠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中珠) 2.7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 5 年。 2016 年 12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下属公司股权
关联交易的公告称, 将潜江中珠 100%股权转让予控股股东中珠
集团。 公司原为潜江中珠提供的贷款担保尚有 2.2 亿元未到期,
由中珠集团出具承诺提供反担保。 2019 年 9 月,因潜江中珠未
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 而中珠集团未能履行对潜江中珠的担保和
对公司的反担保义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并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股权资产。 2020 年 4 月 10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公告日,法院对已冻结财产累计执行 1.95
亿元,公司对潜江中珠相关涉诉担保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形成债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资
金占用款项合计 1.95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的 5.29%。截至目前,该笔资金占用余额为 9502.04 亿元。同时,
根据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 2021〕 18 号)查明的违规事实,
潜江中珠上述贷款逾期,而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对
-5-
外担保公告》中称,公司对外担保中无逾期担保事项,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由于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
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未能采取有效追收措施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等事项, 年审会
计师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认定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据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代关联
方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在
出售其全资子公司股权后未能采取措施降低资金无法偿还的风
险,未及时解除担保或要求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财产,也未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及时要求控股股东承担反担保义务,导致公司净资产
流出, 公司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中珠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
-6-
上市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营。作为实际控制人, 许德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利益, 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占
用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许德来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2.23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审慎履职, 未能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
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决策程序与披露信息,未采取必要有效措施
避免资金占用的形成, 未在股权转让后及时关注公司控股股东财
务状况、 督促控股股东履行反担保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刘志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革作为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
的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前期本所已处理违规
担保中的对同一监管对象、同一时期的同类违规行为,本次新发
现的违规事实不改变前期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对相关违规事实不再处理。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提出异议称,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资金时,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虽在中珠商业担任董事,但当时公司已着手更换中珠商业派驻董
事人选, 只是未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彼时刘志坚仅名义上担
任中珠商业董事,故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具
有主观故意。同时,公司在 2019 年度进行自查,补充签订相关
协议,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但因中珠商业及其股东不予配
合,最终未能补充相关手续。
-8-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称,其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开始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但对于出借款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事
项不知情。 2020 年 4 月, 公司开展自查,经与监管部门沟通,
将自查截止日期定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 而对此后的事项未开展
调查。此外,其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内部下发通知,要求
各单位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但有关单位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向其通
报。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一是公司支付 2 亿元地
价款是履行股东投资义务。 公司支付款项后,中珠医疗因考虑开
发成本等因素,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缴纳地价款,不属于公司
的主要责任。此外, 因公司与中珠商业对相关款项的会计核算口
径不同、 资金入账安排不一致才导致该事项,不属于实质性资金
占用。二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金占用事项,相关担保均已
依规履行审议与披露义务; 在担保债务涉诉后,公司也已及时披
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法院强制行为,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
且公司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时归还款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革还称, 2 亿元款项支付主要执行人及
审批人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最终审批人是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总经理许德来, 2 人完全未向董事会汇报和提请召开董事会, 其
对该事项不知情。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支付 2 亿元款项仅为
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股东投入义务,作为财务总监已积极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