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药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8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1.53%。其中首次授予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1.3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1%;预留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0.14%,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对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不超过16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含预留)。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未行使权益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返还已获授权益。
十二、本激励计划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6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8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8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0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2
第九章 附则...... 2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缘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预留权益 指 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预留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激励计划并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销售规模稳定增长,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针对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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