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17-030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于2017年7月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
行公示,公示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共计10天。在
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6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16,449,1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6月14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15日。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前,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15.60元/股-0.06元/股=15.54元/股。
三、本次调整的审批程序
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2017年7月3
日起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5.60元/股调整为15.54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律师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出具了《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