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以便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各项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拟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六)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时间、地点、参与单位及人员;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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