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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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272 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0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1-040),《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118号出版传媒广场一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28,370,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17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时代出版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327,919,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
数的 99.8625%)、反对 45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分配方案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5%)、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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