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威保变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09-02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9 年6 月12 日在公司第四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
数共484 人,代表股份701,278,739 股,占公司总股本116,800 万股
的60.0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 人,代表股份
664,726,8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476 人,代表股份
36,551,8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诚同2
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丁强先生主持。
三、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公司2008 年6 月19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中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将于
2009 年6 月18 日到期,为保证配股方案的连续性,将配股决议的有
效期延长一年至2010 年6 月18 日。
赞成699,932,7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弃权201,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反对票
1,144,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通过了本项
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有
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公司2008 年6 月19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有效期将于2009 年6 月18 日到期,为保证配股方案的连续性,
将配股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0 年6 月18 日。
除本议案和《关于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外,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配股的其他事项不变。3
赞成699,949,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弃权332,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票
996,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通过了本项
议案。
(三)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变更
的议案
本公司2008 年9 月26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
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乐电天威”,本公司持股比例49%)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
行签订的15.23 亿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08)进出银蓉(进
信合)字第029 号)项下的债务提供7.4627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
保证。
由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银团组建工作未成功,现中国进出口银行
成都分行与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达成协议,决定以联合贷款的方式向乐
电天威提供上述15.23亿元人民币项目贷款,其中:中国进出口银行
成都分行贷款额度为12.23亿元,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贷款额度为3亿
元。
根据乐电天威《公司章程》的约定,乐电天威股东双方按各自投
资比例为本次银行贷款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本公司担保7.4627亿
元,包括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5.9927亿元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1.47亿元。4
截至 2009 年3 月31 日,乐电天威总资产为171,155.09 万元,
总负债为121,155.09 万元,净资产为50,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0.79%,公司在建设期,尚未产生利润。
截至2009 年4 月23 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94,895.11 万元,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23%;其中为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72,302.53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1%;为乐
电天威提供担保58,114.00 万元人民币和760.1688 万美元(按信用证开
出日(2008.07.25)汇率6.8255 折算为5,188.53 万元人民币),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7%;无逾期担保。
赞成699,968,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弃权431,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反对票
878,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通过了本项
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
和郑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5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