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2-038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3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7]48 号文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7]48 号文
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3 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3
月 27 日经闽政体股[2000]7 号文批准,以派生 月 27 日经闽政体股[2000]7 号文批准,以派生
分立方式进行分立;公司于 2006 年经商务部商 分立方式进行分立;公司于 2006 年经商务部商
资批[2006]450 号文批准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资批[2006]450 号文批准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外资比例小于 25%),2012 年 9 月 13 公司(外资比例小于 25%),2012 年 9 月 13
日,因公司外资比例低于 10%,经厦门市投资 日,因公司外资比例低于 10%,经厦门市投资
促进局厦投促审[2012]614 号文批准,公司不 促进局厦投促审[2012]614 号文批准,公司不
再持有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公司在厦门市工商 再持有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公司在厦门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份 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根据商务部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根据商务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 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 [2005]565 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外商投 题的通知》(商资发[2005]565 号)第二条第(三)
第三章 股份 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业 项关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待遇”之相关规定,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 企业性质和企业待遇”之相关规定,限售期满东出售其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10% 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导致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需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 外资股比低于 10%的,上市公司需到商务部和工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 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何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章 股份 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东大会审议通过。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的担保; 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十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