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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0 沪市 新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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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0: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600540: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为该案件原审被告、上诉人。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已形成资不抵债,公司可执行财产较少,执行后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 31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 01 执 3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新 01 执 3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新 01 执 31 号]。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涉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同时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报告财产令 3 日内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一、终审(二审)判决书主要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一、关于华阳汇通公司就涉案汇票是否有权向新赛贸易公司(即
“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下同)主张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新赛贸易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华阳汇通公司提交的涉案汇票真实性并不持异议。华阳汇通公司对涉案汇票被拒绝付款的事实亦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华阳汇通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对新赛贸易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并认定新赛贸易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当支付华阳汇通公司票面金额 1,000 万元及利息 524,452.06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新赛贸易公司主张本案与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侦办的浦曌公司、齐文合同诈骗犯罪案
件有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本案曾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移
送公安机关,在该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浦曌公司、齐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本院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新赛贸易公司主张的浦曌公司、齐文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21)新 01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并未认定浦曌公司与齐文构成合
同诈骗罪,本院亦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作出(2021)新刑终 99 号刑事裁定,对
一审刑事判决予以维持。综合上述情形,新赛贸易公司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新赛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4976.71 元(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
10692401. 85 元(其中执行标的 10614387. 85 元、案件执行费 78014 元);二、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
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阳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 10614387.85 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阳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 78014 元”。

    四、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阳汇通商贸有限
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们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釆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已形成资不抵债,公司可执行财产较少,执行后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相关说明

  关于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相关情况,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13 日、2019 年 4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公告》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进展公告》,本公告为该案件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关于法院对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 311 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01 执 31 号]。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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