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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0 沪市 新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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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0: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3

600540: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4 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453,647 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5.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9,999,990.29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726,415.09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4,273,575.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全部到位,并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2)0002 号)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2)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等事项的授权和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决定,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
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兵团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新赛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物流”)、霍城县可利煤炭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利物流”)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和承销机构)分别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2 年 2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50111383300000324      126,879,530.29
            业股份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

    2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50111383300000326      129,999,540.00
            业股份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

    3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748901040008183          298,120,000.00
            业股份有限公司    双河兵团分行

    4    湖北新赛农产品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050164708800000890                0.00
            流有限公司        老河口支行

    5    霍城县可利煤炭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50111383300000335                0.00
            流配送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

                  合计                                                              554,999,070.29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兵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过震、马如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北新赛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霍城县可利煤炭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过震、马如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建行博州分行(一)》;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建行博州分行(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农行双河兵团分行》;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建行老河口支行》;

  5、《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建行博州分行》。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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