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ST 未来 公告编号:2022-098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修订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
公司拟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修订制度明细
1、《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占公 (十六)审议批准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占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对外投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对外投资
资的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事项; 的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 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的关联交易;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供的担保; 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他担保。 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不得低于 10%。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