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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2 沪市 未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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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2: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600532: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未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本金为: 88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对李东升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1 民初 615 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李东升的起诉。鉴于上述裁定为法院的终审裁定,且本案有关被告已就上述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预计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
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李东升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15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南昌中院对李东升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出具了(2018)赣 01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 1,15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1,75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2018 年 10 月 1 日之后,以借款本金 1,15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2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7 号公告。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上述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院。2020 年 8 月,江
西省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民终 173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 01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

    (2)上述案件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28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南昌中院对李东升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
赣 01 民初 6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 886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 886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四倍从 2018 年 1 月 11 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驳回原告李东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2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31800 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 40000 元,
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负担 918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20 号公告。

    收到重审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上述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1)赣民终 481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对万国峰诉富控公司、智
汇未来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第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赣01民初5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万国峰的起诉;并于 6 月 21 日对万小云诉智汇未来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及第三人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赣 01 民初 51 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万小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上述案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江西省高院对上述案件开庭审理后出具了(2021)赣民终 481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对万国峰、万小云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分别作出裁定,认为万国峰、万小云诉请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而裁定驳回万国峰、万小云的起诉,本院也予以裁定维持的情况下,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排除了案涉借款行为的犯罪嫌疑,李东升可依法另行起诉主张其民事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1 民初 615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东升的起诉。

    李东升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126800 元,由一审法院退回;上海富控互动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0996 元、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0996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裁定为法院的终审裁定,且本案有关被告已就上述纠纷事项向公安 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预计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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